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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附全文)

    發布于:2021-3-25 16:01:00  瀏覽:65966次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二級高級法官蘇戈出席發布會并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圖片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肖旸攝

    《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討論通過,并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釋》制定的背景

    精神損害賠償是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實現了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貫徹落實好這項制度,妥善化解國家賠償糾紛,兌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成為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

    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實施以來,因缺乏較為明確的規范意見,實踐中對于該條款的適用存在一定爭議。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正確理解適用該條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隨著最近幾年呼格吉勒圖、聶樹斌、五周(周繼坤等五人)、張玉環案等一些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及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成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錯賠償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對《意見》的參考標準亦有所突破。

    近年來,黨中央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力度不斷加大。為進一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更好地發揮國家賠償審判職能作用,落實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對原有《意見》進行了細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關部門、法學及精神衛生方面的專家學者、一線法官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解釋》。

    二、《解釋》遵循的原則

    在制定《解釋》時,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依法賠償。現行國家賠償法在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同時,也明確了其責任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公民因財產權受到侵犯,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等情形,均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因此,《解釋》嚴格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既沒有擴大也沒有縮小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既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其適用條件,力求權利保護的法律紅利得到充分釋放的同時,恪守法律的底線和紅線。

    二是規范裁量。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難度較大,缺乏直觀的客觀標準,需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利于司法適用的統一!督忉尅吩跉w納法官綜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損狀況,侵權行為的目的和方式,侵權人員過錯程度等因素之外,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造成嚴重后果”等客觀情形加以規范,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三是合理衡平。國家賠償法基于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屬性,在規定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時,對同樣羈押時間、同等傷殘程度的公民,采用了相同的賠償標準,未體現個體差異!督忉尅吩趫猿滞惹闆r同等對待的同時,兼顧了同一侵權行為所致精神損害的個體差異情況。按照《解釋》第九條規定,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當統籌兼顧社會整體發展水平,參考精神受到損害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受害人的職業和影響范圍等諸多因素,力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更為合理衡平。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十四個條文,主要分為五部分內容,即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與支付;以及其他條款。

    一是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兼顧保護當事人請求權和維護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解釋》在明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同時,指引公民按照訴訟經濟的要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即其在申請人身權賠償的同時,應一并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應一并申請不同責任方式,力求國家賠償案件得到一次性解決。如此規定既保護了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也保證司法資源得以高效、優化配置。

    二是明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兼顧依法保障人權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解釋》堅持司法為民宗旨,落實當賠則賠理念,進一步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督忉尅吠瑫r規定,認定精神損害有違公序良俗的,可不認定存在精神損害,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了司法裁判行為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三是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兼顧法律適用的精細化和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解釋》參考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并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并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明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同時明確了這兩種責任方式的承擔范圍,具體方式的協商以及決定等內容。如此規定兼顧了法律適用的精細化和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四是確定分檔損害后果、責任承擔方式以及撫慰金標準的對應規則,兼顧司法適用的統一和個案的差異與公平。《解釋》首次規定了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情形,同時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相對應,同時明確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適用的統一,也兼顧了個案的差異與公平。根據《解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五是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和參照條款,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與國家賠償責任承擔的特殊性質。考慮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以及國家賠償責任承擔具有的特殊性,《解釋》規定,決定中載明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履行。同時,規定審查處理其他相關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參照《解釋》規定。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國家賠償審判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工作理念,切實抓好《解釋》的條文解讀、培訓指導、貫徹實施等工作,并以此為契機,推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進一步發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法釋〔2021〕3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公民以人身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本解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公民以人身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未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未同時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經釋明后不變更請求,案件審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可以同時認定該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是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該公民不存在精神損害,或者認定精神損害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條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并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第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作出決定的,應當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發布相關信息;

    (二)在侵權行為直接影響范圍內的媒體上予以報道;

    (三)賠償義務機關有關負責人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

    第六條決定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應當載入決定主文。

    賠償義務機關在決定作出前已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或者原侵權案件的糾正被媒體廣泛報道,客觀上已經起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作用,且符合本解釋規定的,可以在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第八條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或者雖然不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但是確有證據證明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當在兼顧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同時,參考下列因素合理確定:

    (一)精神受到損害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錯判罪名、刑罰輕重、羈押時間;

    (五)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

    (六)糾錯的事由以及過程;

    (七)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十條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

    賠償請求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請求事由符合本解釋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情形,經釋明不予變更的,按照其請求數額支付。

    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二條決定中載明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履行。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審查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本解釋規定。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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